| 摩托車租賃契約

第一條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依本約正面及背面所載全部(包括印刷及手寫)之條款及條件,經簽約前與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逐條說明契約內容審閱完成,將正面所指定之車輛隨車附件租與乙方使用,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

摩托車及隨車附件之所有權歸屬甲方,本合約僅係將該摩托車及隨車附件租與乙方使用,乙方並不取得其他任何權利。在租賃期間內,乙方並非甲方任何目的之代理人,有關摩托車之任何零件或附件之修護或更換,需經甲方事前核准。乙方於租賃期間內應依本合約給付甲方全部之租金與相關費用。如乙方為兩人或以上時,應附連帶給付責任。甲方不另收取保證金或擔保品。

第二條

乙方及甲方已一併檢驗摩托車,乙方同意該租用之摩托車、安全配備與隨車附件齊全,具有良好之性能及狀況,並同意負擔於租賃期間內所消耗之燃料,並保證以合法銷售之無鉛汽油為限,如有違反本約定致租賃車輛故障者,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乙方還車時,必須以出車時給付的油量基準計算,剩餘之汽油不另退還。

第三條

本車輛每日行駛里程不得逾四百公里,逾四百公里,每一公里加收二元累計,但每日加收金額不得逾當日租金之半數。乙方應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還車時間逾期按車輛收費標準計算(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逾期六小時以上者,以一日之租金計算收費。但因車輛本身機件故障,致乙方不能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者,不在此限。提前還車時間每滿一日者或以上者,得請求退還每滿一日部分租金,但乙方享有天數折扣者,甲方得依實際使用日數重算租金,再退還餘額。

第四條

租賃期間乙方應自行駕駛,非經甲方事前同意並登記於本合約不得交由他人駕駛,亦不得擅交無駕照之他人駕駛、從事汽車運輸業行為或充作教練車等用途,並不得載送違禁品、危險品、不潔或易於污損車輛之物品及不適宜隨車之動物類。違反前兩項約定,甲方得終止租賃契約,並即時收回車輛,如另有損害,並得向乙方請求賠償。

第五條

租賃期間乙方應隨身攜帶駕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汽車出租單及行車執照以供稽查人員查驗,期間所生之停車費、過路通行費等費用,概由乙方自行負擔。前項因違規所生之處罰案件,有關罰鍰應由乙方負責繳清,如由甲方代為繳納者,乙方應負責償還。有關牌照被扣部分,自牌照被扣之日起至公路監理機關通知得領回日止之租金,由乙方負擔。

第六條

該摩托車不得使用於以下情況:
(一) 為收取明示或默示之報酬而攬載乘客或貨物。
(二) 用以推動拖曳任何車輛或物體。
(三) 供競賽或其他試驗性目的。
(四) 為任何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或其他違法目的之使用。
(五) 服用麻醉或迷幻藥物或酒醉駕車。
(六) 准許或指使任何無合法駕駛執照之人使用。
(七) 以詐欺或委虛偽陳述之方法向甲方取得本車輛。
(八) 嚴禁超載。

第七條

本車輛發生擦撞、毀損、翻覆、失竊或其他肇事等意外事故時,乙方應立即報案並通知甲方以原廠修護處理。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生之拖車費、修理費及第十條後段規定車輛修理期間之租金,應由乙方負責。
(一) 立即通知甲方及警察機關,且於24小時內提出包括圖解之詳細報告,並填寫甲方出具之意外事故報告表交與甲方。金翔小客車租賃公司服務專線:(082) 312580作相關後續處理。
(二) 取得意外之人及其他證人之姓名與地址。
(三) 未徵得保險公司同意前,不得私下與肇事對方達成和解。
(四) 警方處理完畢,若車輛行駛有危險之虞,請勿將該車輛棄置於無人看管之處所。
(五) 若發現摩托車有機件異常或中途拋錨,應立即告知甲方或至指定之保修廠作緊急修護,甲方同意乙方等待車輛修護之時間得以延長補足,或免收租金,但因此造成之不便、時間等衍生之損失,均不得要求甲方賠償。四十公里內或一小時內,機件發生故障者,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處理,並得要求換車,如甲方無車供應,乙方得要求解約,雙方均不得要求任何一方賠償。但一般破胎或爆胎者由乙方負責自行修復。
(六) 如乙方怠於前項通知或違反本條(一)~(四)之規定,致喪失保險索賠權益時,所有損害均由乙方負擔。摩托車之損毀非經甲方之許可擅自在外維修者,甲方得請求以原廠估價予以重修,修理費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及維護本車輛、禁止出賣、設質、抵押、讓與擔保、典當車輛等行為。

第九條

該摩托車甲方已經投保強制險,乙方依本合約之規定使用摩托車時,造成第三人死亡,身體傷害之最高理賠總額,每一事故新台幣150萬元。

第十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車輛損壞或失竊者,需照市價賠償及支付實際修復金額。

第十一條

甲方應擔保租賃期間內本車輛合於約定使用狀態,如違反,雙方得依物之瑕疵擔保或債務不履行等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金門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十三條

乙方欲續租本車輛時,應在甲方營業時間(08:30~17:30)內事先聯繫並取得甲方之同意,始為有效。若乙方告知還車時間,未準時歸還,甲方得以強制將車輛取回。

第十四條

本契約如有未訂事宜,依相關法、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十五條

甲方對乙方留存之個人資料依電腦負有保密義務,非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並依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保護個人資料。

第十六條

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 小客車租賃契約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依本約正面及背面所載全部(包括印刷及手寫)之條款及條件,經簽約前與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逐條說明契約內容審閱完成,將正面所指定之客車隨車附件租與乙方使用,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

第一條

小客車及隨車附件之所有權歸屬甲方,本合約僅係將該小客車及隨車附件租與乙方使用,乙方並不取得其他任何權利。在租賃期間內,乙方並非甲方任何目的之代理人,有關小客車之任何零件或附件之修護或更換,需經甲方事前核准。乙方於租賃期間內應依本合約給付甲方全部之租金與相關費用。如乙方為兩人或以上時,應附連帶給付責任。甲方不另收取保證金或擔保品。

第二條

乙方及甲方已一併檢驗小客車,乙方同意該租用之小客車、安全配備與隨車附件齊全,具有良好之性能及狀況,並同意負擔於租賃期間內所消耗之燃料,並保證以合法銷售之無鉛汽油為限,如有違反本約定致租賃車輛故障者,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乙方還車時,必須以出車時給付的油量基準計算,剩餘之汽油不另退還。

第三條

本車輛每日行駛里程不得逾四百公里,逾四百公里,每一公里加收二元累計,但每日加收金額不得逾當日租金之半數。乙方應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還車時間逾期按車輛收費標準計算(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逾期六小時以上者,以一日之租金計算收費。但因車輛本身機件故障,致乙方不能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者,不在此限。提前還車時間每滿一日者或以上者,得請求退還每滿一日部分租金,但乙方享有天數折扣者,甲方得依實際使用日數重算租金,再退還餘額。

第四條

租賃期間乙方應自行駕駛,非經甲方事前同意並登記於本合約不得交由他人駕駛,亦不得擅交無駕照之他人駕駛、從事汽車運輸業行為或充作教練車等用途,並不得載送違禁品、危險品、不潔或易於污損車輛之物品及不適宜隨車之動物類。違反前兩項約定,甲方得終止租賃契約,並即時收回車輛,如另有損害,並得向乙方請求賠償。

第五條

租賃期間乙方應隨身攜帶駕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汽車出租單及行車執照以供稽查人員查驗,期間所生之停車費、過路通行費等費用,概由乙方自行負擔。前項因違規所生之處罰案件,有關罰鍰應由乙方負責繳清,如由甲方代為繳納者,乙方應負責償還。有關牌照被扣部分,自牌照被扣之日起至公路監
理機關通知得領回日止之租金,由乙方負擔。

第六條

該小客車不得使用於以下情況:
(一) 為收取明示或默示之報酬而攬載乘客或貨物。
(二) 用以推動拖曳任何車輛或物體。
(三) 供競賽或其他試驗性目的。
(四) 為任何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或其他違法目的之使用。
(五) 服用麻醉或迷幻藥物或酒醉駕車。
(六) 准許或指使任何無合法駕駛執照之人使用。
(七) 以詐欺或委虛偽陳述之方法向甲方取得本車輛。
(八) 嚴禁超載。

第七條

本車輛發生擦撞、毀損、翻覆、失竊或其他肇事等意外事故時,乙方應立即報案並通知甲方以原廠修護處理。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生之拖車費、修理費及第十條後段規定車輛修理期間之租金,應由乙方負責。
(一) 立即通知甲方及警察機關,且於24小時內提出包括圖解之詳細報告,並填寫甲方出具之意外事故報告表交與甲方。金翔小客車租賃公司服務專線:(082) 312580作相關後續處理。
(二) 取得意外之人及其他證人之姓名與地址。
(三) 未徵得保險公司同意前,不得私下與肇事對方達成和解。
(四) 警方處理完畢,若車輛行駛有危險之虞,請勿將該小客車棄置於無人看管之處所。
(五) 若發現小客車有機件異常或中途拋錨,應立即告知甲方或至指定之保修廠作緊急修護,甲方同意乙方等待車輛修護之時間得以延長補足,或免收租金,但因此造成之不便、時間等衍生之損失,均不得要求甲方賠償。四十公里內或一小時內,機件發生故障者,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處理,並得要求換車,如甲方無車供應,乙方得要求解約,雙方均不得要求任何一方賠償。但一般破胎或爆胎者由乙方負責自行修復。
(六) 如乙方怠於前項通知或違反本條(一)~(四)之規定,致喪失保險索賠權益時,所有損害均由乙方負擔。汽車之損毀非經甲方之許可擅自在外維修者,甲方得請求以原廠估價予以重修,修理費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及維護本車輛、禁止出賣、設質、抵押、讓與擔保、典當車輛等行為。

第九條

該小客車甲方已經投保強制險,乙方依本合約之規定使用小客車時,造成第三人死亡,身體傷害之最高理賠總額,每一事故新台幣150萬元。

第十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車輛損壞或失竊者,需照市價賠償及支付實際修復金額。

第十一條

甲方應擔保租賃期間內本車輛合於約定使用狀態,如違反,雙方得依物之瑕疵擔保或債務不履行等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金門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十三條

乙方欲續租本車輛時,應在甲方營業時間(08:30~17:30)內事先聯繫並取得甲方之同意,始為有效。若乙方告知還車時間,未準時歸還,甲方得以強制將車輛取回。

第十四條

本契約如有未訂事宜,依相關法、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十五條

甲方對乙方留存之個人資料依電腦負有保密義務,非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並依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保護個人資料。

第十六條

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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