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方:金翔小客車租賃
乙方:承租人
本人(以下簡稱「乙方」)茲委金翔小客車租賃(以下簡稱「甲方」),由甲方提供行李往返住宿地點運送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為促進業務之順利進行,雙方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一般租車:每件行李新台幣30元/趟。
優惠租車:依優惠方案內容為主。
本服務分為:
1. 行李送往住宿地點:自每日營業時間起至17:00止(需於時間前辦理完成租車手續),行李送達時間最晚為託運當日18:30前。將依乙方提供之住宿地點(僅運送至合法登記在案之旅宿業)於指定時間前送達,請乙方向旅店領取。如遇特殊情形延後送達時間將另行告知乙方。烈嶼地區未提供服務。
2. 行李自住宿地點送返:乙方最遲需於回程前一日18:00前聯繫登記,並於回程當日09:00前將行李放置於旅店櫃台,且確認行李皆掛上甲方提供之行李吊牌並填寫資料(行李放置妥當後,無需等待甲方人員)。請乙方於登記時間至甲方營業所取件。每日10:00後起飛或啟航至營業時間結束之航班,方可提供服務。
第二條
本服務過程中委託配送之物品:
1. 不得為貴重物品、3C產品、活體、易碎、易腐、具污染性或危險性之物品,並不得違背法令及公序良俗。
2. 乙方委託配送之物品需為32吋以下行李箱、行李袋、背包、完整包裝之箱體,且不得附掛其他物品,不接受散裝袋;每件重量不得超過30公斤,非行李箱之物品其長寬高總和不得大於130公分,且不得為前項所列之物品,否則甲方有權拒收;因乙方因素所衍生之相關問題與費用皆與甲方無關。
3. 乙方委託配送物品,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物品有遺失、損壞情形時, 按實際損害計算,由甲方賠償款項予乙方,每件最高以新台幣貳仟元為限。
4. 若行李因
(1) 外殼材質因素而產生表面輕微損傷(擦傷、割傷、凹陷、髒汙);
(2) 老化導致的破損、輪子磨損;
(3) 突出配件(拆卸式腳輪、釦帶、掛鉤、名牌、繫帶等)損傷。
甲方一律概不負責,敬請見諒。
第三條
遇旅店查無乙方訂單或因乙方因素導致行李運送至錯誤地點,需由乙方自行處理;如需由甲方提供服務,將每趟酌收費用。
第四條
如遇國定例假日及颱風、地震、天災等不可抗拒之事故及特殊活動,甲方有權停止所有服務。
第五條
若因本契約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同意以金門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